加强工业污染监管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监管。强化规划环评刚性约束,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按年度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自行监测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年度报告排放情况。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推进重金属重点行业整治和落后产能退出。严格企业拆除活动污染监管,制定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实施。推进化工等园区输送有毒有害物质管线架空建设。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监管。加强对废渣、工业污泥等废弃物排查整治,推进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加强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加快推进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强化全过程监管,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体系建设。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源头监管,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
加强矿山开采污染监管。矿山开采应严格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认真做好废渣、废水和废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土壤污染。加大采选和堆存区生态环境恢复力度,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推进农业污染监管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围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目标,继续推进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地区经济区粮食生产大县实施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继续推进果菜茶重点县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加强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内化肥农药规范化施用。推进农药减量控害,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加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力度。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大力治理农田“白色污染”,加强农膜减量利用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推进禽养殖污染防控。强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的环境管理环节,完善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体系,实现源头减排。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实施种养结合,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还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提高末端治理效率,推动规模化养殖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工程,在养殖大县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促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
加强灌溉水污染监管。依法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加强农业灌渠周边重点水污染企业监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加强生活污染监管
加强生活垃圾监管。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重点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结合清废行动,逐步改变以填埋为主的处理方式,提高垃圾焚烧处理比例。加快城乡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加大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堆放点和存量垃圾治理。
加强生活污水监管。加快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和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厕所革命,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严禁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排查并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污泥减量化试点和污泥处置试点。完善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
推进污染治理修复
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面实施《四川省“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探索编制地方背景值标准,以成都平原、川南地区和安宁河谷为重点,因地制宜,适度对污染农用地进行治理和修复。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应当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对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与修复施工期间,要加强项目工程环境监理,严格处置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应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防止污染扩散。
工矿企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依据摸底调查结果,开展矿区-尾矿库-流域土壤调查评估及综合整治方案编制。优先把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及主要江河流域两侧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列入重点治理修复范围,开展治理修复。对摸底调查评估结果显示污染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开展治理修复,优先保证无主地块的治理修复。